針對有網民及媒體發(fā)布視頻稱“會車遇奔馳女司機亮證逼迫讓路、派出所民警上門要求刪帖道歉”,8月1日,廣西防城港市公安局邊境管理支隊發(fā)布通報稱,“已成立工作組展開調查”。
奔馳女司機要求男子讓路
此次由“亮證”引發(fā)的風波,包含兩起事件:一個是,“會車遇奔馳女司機亮證逼迫讓路”;另一個是,“派出所民警上門要求刪帖道歉”。兩起事件交織一起,互相“助燃”,持續(xù)發(fā)酵,有“風波”演變?yōu)椤帮L暴”的趨勢。
此事之所以變得沸反盈天,是因為擊中了公眾最敏感的神經。目前,由于相關信息呈現得不夠充分,很多細節(jié)尚需求證,不宜簡單下結論。網友們不妨“讓子彈先飛一會”,是否如實還應交給真相。
事發(fā)時究竟發(fā)生了什么?“要不然,我就拿證了哦”,奔馳女司機一言不合就亮證,出于何因?亮證后,直接報出對方的家庭住址和姓氏,是如何獲得信息的?此后,民警上門要求刪帖道歉,又是怎樣的情況?面對“熱燃”的輿情,奔馳女司機不能失語,當地有關部門不能“失位”。
如今,有關部門已迅速成立調查組并公開回應,這一動作展現出對輿論關切的重視。進一步說,如何引導公眾理性看待風波?很顯然,調查要公正,回應應全面,處理應高效。比如,面對網友的每一個核心質疑,特別是最直接的關切點,都不能回避,更不能掩飾。惟有完整的真相,才能給當事人一個交代,給公眾一個交代。一旦顧左右而言他,則可能適得其反,不僅平息不了質疑,反而引發(fā)更大更強烈的質疑。
還需要看到的是,事發(fā)后,涉事男子“已向當地警方及12345熱線投訴此事”。因此,此次風波不僅涉及有關公職人員和有關部門的形象,還涉及執(zhí)法公信力。為此,調查組更需嚴肅對待,回應輿論時要注意兩點:一是以事實說法,絕不能回避真相;二是,依法依規(guī)處理,絕不能包庇縱容。相關人員一旦被查實存在違規(guī)違紀違法等情況,則要嚴肅處理,不輕饒,不能“罰酒三杯”,意圖蒙混過關。事實證明,但凡輕舉輕放,無不引發(fā)二次輿情,不可不慎。
“感謝輿論和公眾對我們執(zhí)勤執(zhí)法工作的監(jiān)督”,這是通報中的一句話。正視民心民意,直面輿論監(jiān)督,確保不枉不縱,這起風波的處置才能經得起檢驗。
來源:@人民網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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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馳女司機亮證逼讓路需查清3件事
“會車遇奔馳女司機亮證逼迫讓路、派出所民警上門要求刪帖道歉”一事引發(fā)熱議。8月1日晚,廣西邊檢總站防城港邊境管理支隊通報稱,已成立工作組調查此事。
此事之所以引起廣泛熱議,在于不少網友認為,涉事奔馳女司機等人涉嫌存在侵犯個人隱私、非法獲取他人個人信息及公職人員濫用權力等問題。這些問題都有待相關部門查清,以回應外界關切。
就涉事男子稱奔馳女司機等人上門以曝光車牌涉嫌侵犯個人隱私要求刪帖一事,有律師認為,車牌是車輛在道路行駛的識別標識,具有公開性,且僅憑車牌號碼一般公眾無法直接獲取車主的姓名、住址等個人信息,因此單純露出車牌不構成侵犯他人隱私。
奔馳女司機左手中疑拿著一物品
一、當事男子發(fā)布視頻,出現了對方車牌,是否涉嫌侵犯了隱私?
當事男子“平頭哥”(編者注:系網名)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稱,該事件發(fā)生于7月22日,他多次向當地派出所、交警等部門投訴無果后,才于31日將相關視頻發(fā)布至抖音上,從而引起外界廣泛關注。
該男子發(fā)布視頻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奔馳女司機等人的隱私?
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廖建勛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個人信息是指可以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在該起事件中,事件發(fā)生在公共場所,女司機的言行屬于公開場合的即時行為,未涉及私人生活空間或私密信息。根據《民法典》第1032條,公共場所的公開行為通常不納入“隱私”范疇。
廖建勛認為,從行為目的與合法性來看,當事男子曝光視頻的核心訴求是,反映糾紛中對方“亮證施壓”的不當行為,具有維護自身權益和監(jiān)督公權力的公共利益屬性。從當事男子曝光的視頻來看,其未包含女司機的私人信息,比如聯系方式、家庭信息等內容,不構成侵犯隱私。
而車牌是車輛在道路行駛的識別標識,具有公開性,車輛上路行駛就會被他人看到,且僅憑車牌號碼,一般公眾無法直接獲取車主的姓名、住址等個人信息,不會干擾車主的私人生活,也難以識別特定自然人,一般不屬于隱私范疇,單純露出車牌未侵犯隱私。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律師認為,從目前披露的信息來看,男子發(fā)布視頻主要是曝光奔馳女司機疑似“亮證”逼迫讓路及可能利用職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視頻內容是公共場所的公開行為,通常不屬于侵犯他人隱私范疇。而且,男子出于公共利益考量,希望相關部門關注此事,查明女司機是否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這種曝光行為不應被認定為違法。
趙良善指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涉及侵犯隱私的違法行為主要是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等。男子發(fā)布視頻的行為明顯不屬于上述情形,不構成對女司機隱私權的侵犯。
二、奔馳女司機“亮證”逼迫讓車,存在哪些問題?
因會車雙方僵持不下,此時奔馳女司機“亮證”,逼迫對方讓車。據當事男子“平頭哥”介紹,當時,奔馳女司機拿出了一本帶有“行政執(zhí)法”字樣的證件,而同車男子則直接說出了其家庭住址與姓氏并爆粗口。
廖建勛表示,如此普通的會車,雙方避開即可解決,奔馳女司機一方卻通過“亮證”并報出對方姓名、住址等個人私密信息,暴露其濫用職權。
若其為公職人員,在非執(zhí)行公務的交通糾紛中亮證施壓,屬于違規(guī)使用公權力,可以視情節(jié)不同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進行處理。其次,從視頻內容來看,當時女司機不屬于執(zhí)法場景,非工作狀態(tài),在非執(zhí)法場景下亮證威脅,同樣涉嫌濫用職權。從治安管理角度,女司機亮證后的威脅行為,還可能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此外,女司機僅憑車牌即報出對方家庭住址和姓名,若信息通過非合法渠道,比如違規(guī)查詢公安系統(tǒng)、交通管理數據庫獲取,還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0條的規(guī)定。
趙良善表示,奔馳女司機“亮證”行為,若其是公職人員,“亮證”是想以特殊身份施壓,讓對方讓路,這種行為違背了公職人員應秉持的公正、廉潔、為民服務等原則,是對公職身份和權力的濫用,破壞了公職人員在公眾心中的形象,損害了政府公信力。
此外,根據《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個人的住址、姓氏等信息屬于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女司機僅憑車牌就獲取并報出對方家庭住址和姓氏,若其是公職人員,可能是利用職務便利通過相關系統(tǒng)查詢他人信息,屬于非法收集、泄露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若其不是公職人員,通過非法途徑獲取他人信息同樣違法。
趙良善說,更深層次看,奔馳女司機在會車糾紛中,試圖以“亮證”方式讓對方退讓,還報出對方個人信息進行威懾,暴露出其可能存在“特權思維”,將手中權力或特殊身份作為謀取私利、強迫他人服從的工具,漠視他人合法權益和正常訴求,破壞社會公平正義和法治秩序。
三、民警深夜上門要求道歉并刪除視頻,是否有依據?
據當事男子“平頭哥”介紹,7月31日,他將相關視頻發(fā)布至網絡后,引起廣泛關注。當晚,奔馳女司機及派出所民警等5人找到其老家,上門要求其刪除視頻,并稱視頻出現了對方車牌號,侵犯了隱私,要求其道歉。
廖建勛表示,民警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為由要求刪除視頻,缺乏明確法律依據,存在程序瑕疵。公民有權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不涉及國家秘密等敏感信息的前提下,拍攝并公開相關視頻,屬于正常監(jiān)督范疇。若視頻內容未侵犯他人隱私、未擾亂公共秩序,也無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情形,民警以此為由要求刪除視頻,就缺乏法律支撐。從事件來看,當事人曝光視頻是為了維護自身權益,且視頻未顯示存在違法內容,民警僅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要求刪視頻,未指明具體條款和違法事實,難以讓人信服。
同時,民警要求當事人刪除視頻,應遵循法定程序。據媒體報道,民警深夜前往當事人父母家中要求刪視頻,未詳細說明法律依據和具體違反條款,還通過村委對男子家人施壓,這種做法不符合執(zhí)法程序要求,有濫用職權嫌疑。
廖建勛認為,公安機關對公民合法的信息發(fā)布行為應保持克制,除非有確鑿證據證明視頻內容違法且可能引發(fā)嚴重危害,否則不得強制刪除。此次上門以“拘留”相威脅,超出了合理執(zhí)法限度,涉嫌濫用職權。
趙良善也認為,警方以侵犯隱私為由要求男子道歉并刪除視頻,缺乏明確法律依據。其次,從處警程序來看,民警在處警時應遵循法定程序,即使男子行為可能存在問題,也應先進行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和執(zhí)法依據等,而不是直接要求男子刪除視頻、道歉,甚至以拘留相威脅,此種處警方式有違程序正義。
荀建國_NN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