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對被告宗馥莉及原告宗馥莉的三個弟妹信托糾紛案宣布決定。
香港高等法院維持了原告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的主張,禁止宗馥莉處理或處置JianHaoVenturesLimited(建浩創(chuàng)投有限公司,由宗馥莉持有)在匯豐銀行香港賬戶中的資產(約為18億美元),阻止宗馥莉處置賬戶內的資產。法官認為,這樣有利于確保雙方在杭州訴訟案的順利進行。
2024年12月,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三人便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了針對宗馥莉的臨時禁令,以阻止宗馥莉處置、處理或減少在匯豐銀行的資產價值。
宗氏家族關于信托的爭議,主要集中在信托財產到底是21億美元(根據(jù)宗慶后的意愿,信托初始規(guī)模為每個信托7億美元,三子女的總金額為21億美元,目前約為18億美元),還是21億美元的利息等方面。原告的觀點是,匯豐銀行賬戶資產應用于離岸信托,而其他資產應用于宗馥莉。
而宗馥莉回應稱,《委托書》中談及的是,只有21億美元固定資本的利息是信托資產,而不是資本本身。
2024年2月,宗慶后與宗馥莉簽訂《委托書》,內容包括宗慶后委托宗馥莉以宗馥莉作為設立人分別設立三個境外信托(三個信托單獨簡稱為信托A、信托B、信托C,合稱為宗氏境外家族信托),信托A以宗繼昌及其子女作為信托受益人;信托B以宗婕莉及其子女作為信托受益人;信托C以宗繼盛及其子女作為信托受益人。
《委托書》還顯示,宗慶后委托宗馥莉設立的宗氏家族信托為不動本信托,即信托資產繼續(xù)在匯豐銀行、進行固定收益投資,只就利息收益進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張動用信托財產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在完成上述項之后,對于其他銀行存放的財產,宗慶后確定將所有資產利益歸屬于宗馥莉,由宗馥莉自行處理?!?/p>
“21億美元相應的利息,是不確定的。根據(jù)通常的信托慣例,不太可能以不確定的資金數(shù)額,作為信托財產,這不符合各國通行的信托財產確定性原則,同時也會經信托財產的管理帶來一系列操作困難。”信托領域資深律師唐春林告訴《財經》。
信托財產是21億美元還是產生的利息?
8月1日的判案書顯示,信托的設立計劃確實存在,但離岸信托尚未正式成立。在信托資產的定義及對信托資產的話語權上,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與宗馥莉出現(xiàn)了爭議。
原告的觀點是,匯豐銀行賬戶資產應用于離岸信托,而其他資產應用于宗馥莉。其中,宗繼昌提到,宗馥莉在原告人不知情和同意的情況下未經授權從匯豐銀行賬戶提款,并且宗馥莉沒有或拒絕按照《委托書》的指示和協(xié)議約定簽署設立三個離岸信托的相關文件。
原告還提到,宗馥莉一方發(fā)送的電子郵件稱,宗馥莉不承認手寫指示的有效性;不同意對信托契約草案進行任何進一步的修改,繼續(xù)以適當?shù)乃俣冉㈦x岸信托;如果原告會損害宗馥莉的利益,例如提起訴訟,宗馥莉有權立即停止設立離岸信托等。
宗馥莉一方回應表示,雙方產生的分歧,阻礙了信托的文件簽署。她并未采取任何行動阻止設立離岸信托,而是原告太過心急。
宗馥莉還稱,《委托書》中談及的是,只有固定資本的利息是信托資產,而不是資本本身。原告人不應將她視為單純的受托人,她是“受托人的股東”。另外,匯豐銀行賬戶中的資產價值從未達到21億美元,因此,在雙方找到彌補缺口的方法之前,原告人沒有理由主張各自有權獲得每人7億美元的離岸信托等。
關于設立信托的細節(jié),香港高等法院進行了披露。2024年1月下旬,宗慶后手寫的一份文件顯示,“去香港辦理三個人的信托,在匯豐銀行辦,每人7億美元,需辦理下列工作:我的信托就是拿利息,要求匯豐銀行給予較優(yōu)惠的利息,我們長期不動,僅能收取利息使用。受益人僅是其本人與子孫,與配偶沒有關系,系婚前財產。先辦理繼昌/婕莉的,若美金募足了,請繼盛請假回來辦理好等?!?/p>(來源:香港高等法院)
2024年2月,宗慶后與宗馥莉簽訂《委托書》,內容包括宗慶后委托宗馥莉以宗馥莉作為設立人分別設立三個境外信托(三個信托單獨簡稱為信托A、信托B、信托C,合稱為宗氏境外家族信托),信托A以宗繼昌及其子女作為信托受益人;信托B以宗婕莉及其子女作為信托受益人;信托C以宗繼盛及其子女作為信托受益人等。
不過,到了2024年2月25日,宗慶后去世。
2024年3月14日,宗馥莉與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訂立了一份《協(xié)議》,內容包括各方確認,宗慶后于2024年2月2日訂立的遺囑合法有效,各方認可宗慶后先生在公證遺囑中的所有安排。根據(jù)宗慶后的意愿,上述信托初始規(guī)模為每個信托7億美元整(總金額為21億美元),為不可撤銷的不動本信托,即信托資產繼續(xù)在香港匯豐進行固定收益投資,只就利息收益進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張動用信托財產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
《協(xié)議》還顯示,信托設立預計以一個PTC(PrivateTrustCompany)模式過渡到專業(yè)受托人階段,在PTC過渡階段,宗馥莉擔任受托人的股東,信托架構中的其他角色由郭虹及陳漢根據(jù)實際情況并咨詢相關專業(yè)意見后擔任;在過渡期結束后,則由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指定的人士來擔任。
《協(xié)議》還稱,各方可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在協(xié)商不能解決或一方不愿通過協(xié)商解決時,任何一方應向浙江省杭州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爭議原因:約定不明導致利益沖突?
一般而言,設立信托最核心的是確定交付給信托的財產是什么;基于這些信托財產,相應的信托利益由誰享有,如何享有。
“信托財產和信托利益,是兩個雖然相關,卻截然不同的概念。信托財產是信托利益的基礎,信托利益將根據(jù)信托文件或委托人的意愿決定,可以是信托財產的全部權益,或者僅是信托財產的部分權益。在運用資金作為信托財產的信托中,將資金的全部權益交由受益人享有,或僅將利息等資金收益由受益人享有都是比較常見的信托操作?!碧拼毫址Q。
在談及發(fā)生爭議的主要原因,唐春林稱,宗慶后將信托的設立事宜交給了宗馥莉辦理,問題并不是出在信托財產的約定不明,而是負責設立信托的人與信托受益人具有利益上的重大沖突,而導致爭議。
清華大學法學博士、資深信托實務專家楊祥對《財經》稱,宗慶后將自己在海外的資產交給宗馥莉去代為持有,其法律關系本質上屬于信托關系,宗慶后為信托委托人,宗馥莉為該關系的受托人,宗馥莉持有該資產并非個人財產,不能為個人利益所享有及運用和處分,僅能為了三個弟妹的利益去設立離岸信托。
在楊祥看來,在宗慶后指示設立的離岸信托中,涉及兩層信托關系,第一層信托關系是,宗慶后將建浩創(chuàng)投有限公司股權及銀行賬戶資產委托給宗馥莉名義持有,其信托目的是為了保障三個弟妹及其子嗣的利益,而不是給宗馥莉的個人財產。第二層信托關系,是宗馥莉需要按照第一層信托關系去設立三個離岸信托,以三個弟妹及其子女為受益人。然而,宗馥莉沒有遵守約定去及時設立離岸信托。
楊祥還表示,盡管目前第二層信托關系,即離岸信托沒有正式成立,但無論如何,基于第一層信托關系,宗馥莉也應當承擔其受托人責任,也就是她是為了三弟妹及其子女的利益來持有建浩創(chuàng)投有限公司股權及其銀行賬戶資產,這部分資產并非宗慶后遺囑處分的財產范圍。
唐春林建議,在設立家族信托或進行財富版圖的安排時,如果涉及多個受益人或利益相關方,委托人一定要謹慎選擇經辦人,保留一定的制約措施和監(jiān)督性安排。否則,信托意圖極易被架空,達不到最終的信托目的。
“對于近年來發(fā)生的多起遺產紛爭與信托殘局,創(chuàng)一代是第一責任人,應未雨綢繆,提前進行專業(yè)化的分割與分配?!睏钕榉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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