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出行風險高,不管是開汽車還是騎行電動車。北京的張先生和朋友聚餐飲酒后騎電動自行車回家,就出了交通事故,撞上了路邊的路標桿,導致八級傷殘。張先生認為自己受傷是因為路標桿的設置不當造成的,于是將城市管理部門告上法庭,索賠百萬余元。他的訴求會得到支持嗎?
酒后騎電動車撞上路標桿
發(fā)生意外誰擔責?
北京一處路段的公共場所視頻顯示,事發(fā)時間是兩點多,兩名男子騎著電動自行車,一前一后行駛在道路上。兩人中,在前面騎行的是當事人張先生,跟在他后面的是張先生的朋友。張先生的朋友騎行穩(wěn)定,但張先生的行車路線卻有時呈現出S形。突然,他向馬路一側駛去,電動自行車撞上了馬路牙而發(fā)生側翻,張先生瞬間摔了出去,沖著人行道上的路標桿方向而去。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天水:他應該是前輪最先和馬路牙子有接觸,然后人就倒在了接觸點的附近,車就飛出去了。他摔倒之后應該是頭部撞擊到了路標桿堅硬的物質,導致嚴重身體損傷,受傷害的部位集中在他的頭部、眼睛、面部。
事故發(fā)生后,張先生同行的朋友立刻上前查看,并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將他送往醫(yī)院搶救。幾小時后,在事發(fā)當天上午,張先生的朋友又向交警部門報案并說明了事故情況,交警得知張先生在事發(fā)前聚餐時喝了酒。雖然交警提取了張先生的血液進行酒精濃度檢測,但由于距離事故發(fā)生已過了較長時間,檢測結果顯示其血液中含有酒精,卻未達到飲酒駕駛的處罰標準。
王天水:最終交管部門作出的處理是根據現場的視頻以及其他的證據材料,認定張先生存在超速駕駛的違法行為,而他超速駕駛的違法行為就是導致本次單方事故發(fā)生的全部的原因,并對他的超速駕駛行為處罰了50元。
這起事故造成張先生頭骨骨折及腦部、面部、眼部多處受傷,其中右眼損傷最為嚴重,達到盲目五級,經司法鑒定構成八級傷殘。在張先生看來,自己傷勢如此嚴重,是因為他摔倒時撞到的路標桿設置有問題。因此,作為路標桿管理方的城市管理部門理應承擔責任。于是,他以侵害健康權為由,將城市管理部門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00多萬元。
路標桿設計是否合理
成為庭審焦點
一審法院支持了張先生的部分訴訟請求,判決被告也就是城市管理部門賠償20萬元。該部門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庭審中,路標桿設計是否合理成了焦點。
張先生認為,發(fā)生事故時他撞到了路標桿底盤上的螺栓,這種不合理的設計導致他傷情嚴重。而對于張先生的說辭,城市管理部門并不認可。
城市管理部門委托訴訟代理人:結合視頻來說,我們認為他的傷情跟路標桿沒有任何關系。實際上,大片血跡在臺階之下,離路標桿也比較遠。
在該部門看來,造成張先生傷情的并非路標桿底盤上的螺栓。并且退一步說,螺栓等其他零部件都是為了穩(wěn)固路標桿結構所必需的組成部分,其設計和安裝都符合行業(yè)標準,遵循了國家相關設計規(guī)范。因此他們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為張先生的受傷擔責。
雙方各執(zhí)一詞
二審如何認定
一方酒后超速騎行導致事故,卻認為路標桿設置不當加重了自己的傷情;一方堅持路標桿符合規(guī)范、自身并無過錯,雙方各執(zhí)一詞。二審法院會如何認定呢?
王天水:侵權案件的審理,爭議焦點主要在事故發(fā)生的時候,城市管理部門有沒有違法行為,就是對于指示桿的設置和管理有沒有不當之處,以及有沒有主觀過錯。
涉案的路標桿已被拆除,為了查清案件事實,辦案法官在二審期間向交通管理部門調取了事故現場的彩色照片。路標桿的底盤、加勁肋板、螺絲等零部件到底是如何構造的?張先生的傷情究竟是不是如他所說,由螺栓造成的呢?
王天水:它的底部是法蘭盤,法蘭盤上有加勁肋板支撐,加勁肋板中間底部有螺栓進行固定。這個加勁肋板比較高,螺栓比較矮,而且螺栓也沒有像原告所說的,有過長或有明顯尖銳的情況,整體來說比較矮。在一片加勁肋板上有明顯的血跡沾染的情況。
辦案法官向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了解情況,鑒定人員表示,結合張先生的病歷材料來說,無法看出存在螺栓插入面部的情況,張先生面部的裂傷和骨折,更可能是由加勁肋板這類片狀物造成的。法院認為,張先生主張自己因撞上設計不合理的螺栓而受傷,這并沒有充分依據,且缺乏合理性。
王天水:從這些規(guī)范和設計要求來看,實際上指示桿底部的加勁肋板和法蘭盤以及螺栓這三者共同作為組件,配合著固定指示桿的立柱,這是符合設計要求的,而且這也是非常常見的設置。張先生現在提交的證據其實沒有充分證明城市管理部門對于指示桿的設置、管理有不當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官表示,本案中,張先生飲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超速行駛,導致其自身摔倒受傷,張先生要求城市管理部門承擔侵權責任,他應當證明管理部門存在違法行為并且對于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而他提交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這些。
王天水:他當時是飲酒后駕駛,又有超速駕駛的情況,他已經是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了,所以他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能讓沒有過錯的城市管理部門為他的行為買單,來承擔它不應該承擔的侵權上的法律責任。
法院二審認為,張先生要求城市管理部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最終,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張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法官在此提醒,"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句話同樣適用于騎行電動自行車。酒后騎行隱患大,人們一定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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