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蕓智
近日,河北省邢臺市某超市內,顧客強行打開榴蓮“試吃”的視頻引發(fā)熱議。視頻中,多名顧客未經允許便自行剝開榴蓮品嘗。對此,超市工作人員回應稱,因開業(yè)促銷活動,榴蓮售價低至15.9元每斤,人流密集導致管理疏漏,會向領導反饋此情況。
“試吃”本是商家為吸引顧客、推廣商品而提供的體驗服務,通常由商家主動提供小份樣品,供消費者免費品嘗。其核心在于“商家主導”和“適度提供”,而非顧客隨意自取。然而,在此事件中,顧客未經允許擅自打開商品,已超出“試吃”范疇,本質上屬于破壞商品完整性的行為,甚至可能涉嫌侵占他人財物。
究竟什么是合理的“試吃”?
顧客的行為是否越界?
“試吃”的度又該如何把握?
對此,記者采訪了《法治日報》律師專家?guī)斐蓡T、北京市盈科(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畢強。
“在商業(yè)實踐中,‘試吃’是經營者為推廣商品、促進銷售而采取的一種營銷策略。從法律性質上看,它是一種有特定規(guī)則和目的的‘要約邀請’或‘附條件的贈與’行為,而非消費者固有的權利?!碑厪娬f。
畢強表示,構成法律意義上合規(guī)、合理的“試吃”行為,須具備三個核心要素,一是商家主動提供?!霸嚦浴钡陌l(fā)起方必須是經營者,消費者品嘗的對象是商家指定的樣品,而非貨架上待售的完整商品。二是體驗以促成交易?!霸嚦浴钡姆赡康脑谟谙驖撛谫徺I者展示商品品質,輔助其做出購買決策。消費者的品嘗行為應基于了解商品的善意目的,淺嘗輒止。三是遵守明示或默示的規(guī)則。經營者有權為“試吃”活動設定具體規(guī)則,即便沒有明示規(guī)則,消費者也應遵循社會公認的商業(yè)慣例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超出合理、適度的范圍。
因此,任何未經商家允許,擅自破壞商品包裝、直接取食完整商品的行為,均不屬于“試吃”范疇。
對于涉事顧客的行為是否違法?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畢強表示,顧客強行打開榴蓮的行為,已經超越了道德和商業(yè)規(guī)則的界限,是明確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首先,該行為構成民事侵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陳列在超市貨架上的商品,在消費者付款結賬前,其所有權歸屬于超市。顧客擅自將榴蓮剝開,致使商品原有的形態(tài)和商業(yè)價值被破壞,無法再作為完整商品進行二次銷售,直接侵害了超市的財產所有權。
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關于財產損失計算的規(guī)定,超市有權要求涉事顧客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最直接的方式即是要求其按商品標價購買該榴蓮。
其次,該行為可能涉及行政違法乃至刑事犯罪。顧客強行打開商品并食用的行為,主觀上具有將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意圖。根據(jù)其行為的情節(jié)輕重、造成損失的大小以及主觀惡性程度,可能觸犯相關法律:
行政責任:若其行為被認定為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即使價值不高,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可對其處以罰款或行政拘留等處罰。
刑事責任:若故意毀壞的財物數(shù)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則可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guī)定的故意毀壞財物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涉事顧客的行為絕非簡單的“不文明”,而是對商家合法財產權的直接侵害,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建立一個健康、有序的消費環(huán)境,需要經營者和消費者雙方共同努力,恪守法律與商業(yè)道德的邊界?!碑厪娬f。對消費者而言,應牢記守法、誠信、溝通三個關鍵詞。對經營者而言,應強化明確指引,盡到提示義務、加強管理,防范經營風險、依法維權,維護商業(yè)秩序三個環(huán)節(jié)的工作。
“試吃”是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信任互動,而非隨意占便宜的理由。此事件提醒我們,商業(yè)便利與消費自由均應在法律的框架內運行。唯有買賣雙方共同提升規(guī)則意識、契約精神和法治觀念,才能營造一個更加文明、誠信、和諧的消費環(huán)境。
王智韜
來源:紅網
作者:連怡樺
編輯:朱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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