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下午消息,今日,香港高等法院就宗氏百億遺產糾紛案發(fā)布判決,宗馥莉暫不得挪用香港匯豐賬戶資產。
該判決提到,2024年3月14日,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和宗馥莉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確認,宗馥莉、施幼珍以及宗慶后的母親三位繼承人具有辦理宗慶后繼承權公證及其他資產承繼相關程序的全部權限,承認前述繼承人完成的相關遺產繼承程序合法有效,承諾不以任何形式挑戰(zhàn)相關程序之效力。
宗馥莉在協(xié)議中承諾,將以JianHaoVenturesLimited(建浩創(chuàng)投有限公司)在匯豐銀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開立的賬戶內的資產之權益,為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設立信托(共設三個信托)。根據宗慶后意愿,上述信托初始規(guī)模為每個信托美金7億元整(總金額為21億美金整),為不可撤銷的不動本信托,只就利息收益進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張動用信托財產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
該協(xié)議來自于宗慶后手寫的一份指示。這份給郭虹的指示包括,“準備去香港辦理三個人的信托,在匯豐辦,每人七億美金,……,先辦理繼昌/婕莉的,若美金募足了,請繼盛請假回來辦理好”。
據宗繼昌等三人提交的證據顯示,上述信托設立預計以一個PTC(私人信托公司)模式過渡到專業(yè)受托人階段,在PTC過渡階段,宗馥莉擔任受托人的股東,在過渡期結束后,則由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指定的人士來擔任。信托過渡期結束之后(即進入專業(yè)受托人階段),宗馥莉不再參與信托的任何管理。
此外,協(xié)議規(guī)定,宗馥莉應當按約定完成JianHaoVenturesLimited(建浩創(chuàng)投有限公司)資產的信托設立工作,不得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阻礙信托的設立工作或資產交付。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應當按照協(xié)議約定配合完成遺產繼承、分割、分配等環(huán)節(jié)相關手續(xù)。
值得一提的是,宗馥莉方強調,宗繼昌等三人一直擁有一個錯誤認知——即認為上述資金本身也應成為信托資產的一部分。但宗馥莉方表示,前述協(xié)議已經約定,將只就利息收益進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張動用信托財產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
此外,宗繼昌指出,宗馥莉存在“嚴重敵意”,并長期系統(tǒng)性地與原告方爭奪家族資產控制權,且一直在通過各種方式拖延辦理設立信托的手續(xù)。而宗馥莉方表示,自己與原告的討論是真誠的。
宗馥莉方還指出,匯豐賬戶中的資產價值從未達到21億美元,因此在雙方找到彌補差額的方法之前,宗繼昌等三人無權主張各自7億美元的離岸信托權益。宗馥莉進一步辯稱,每人7億美元的數額純屬理想化設定,且無論如何自己都不認可手寫指示的有效性。因此,原告要求向每個離岸信托注入7億美元現金的主張既不現實也不可行。
判決文書中的材料顯示,宗慶后于2024年2月2日立下兩份遺囑(下稱“遺囑”),其中一份涉及其特定境外資產但未涵蓋建浩創(chuàng)投有限公司及其資產,另一份則涉及其在中國大陸的境內資產。兩份遺囑均未提及任何原告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或杜建英,指定宗馥莉、施幼珍以及宗慶后母親為受益人。
法官認為,該協(xié)議中存在交換條件,即原告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應承認遺囑且不得妨礙根據該遺囑進行的管理,而被告宗馥莉應為原告設立離岸信托。此外,從書面指示、委托書和協(xié)議(統(tǒng)稱“文件”)可以合理明確地看出,匯豐銀行賬戶資產應為原告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的境外信托,而其他資產應為宗馥莉。(新浪財經劉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