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女子程某原系重慶市江北區(qū)道路運輸事務中心文員,主要負責對外辦理網約車運輸證許可資料審核等業(yè)務。生于1995年1月1日的她,因涉嫌受賄罪,于2024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審。
重慶市江北區(qū)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8月至12月,程某違規(guī)為104人辦理了網約車運輸證。其間,她通過本人及其母親周某的銀行賬戶,陸續(xù)收受好處費共計42.8萬元。
重慶市一中院近日公布的判決書顯示,江北區(qū)法院一審判決程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程某上訴后,重慶市一中院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及自首情節(jié)等,決定對其減輕處罰,適用緩刑。
關于辯護人提出程某不具有編制,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論處的意見。重慶市一中院認為,程某系勞務派遣人員,沒有編制,但是其受國家機關委托,實際管理公共事務,是從事公務,而非勞務性工作。程某在此過程中收受賄賂,應當以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論處。
違規(guī)為104人辦理網約車運輸證
程某生于1995年1月1日,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程某經重慶某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派遣至重慶市江北區(qū)交通運輸委員會下屬事業(yè)單位重慶市江北區(qū)道路運輸事務中心客運科工作,主要負責對外辦理網約車運輸證許可資料審核等業(yè)務。
因涉嫌犯受賄罪,程某于2024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審,2025年4月3日被逮捕。
重慶市江北區(qū)法院一審判定,2021年8月,網約車運輸證代辦中介唐某(另案處理)為給非江北區(qū)戶籍人員在江北區(qū)辦理網約車運輸證,請托程某不審核申請人的身份證和行駛證原件、不要求申請人本人到場,并承諾每辦理一張網約車運輸證送其0.3萬元或者0.4萬元的好處費,程某同意。
2021年8月至同年12月,唐某通過變造身份證、行駛證地址為江北區(qū)的方式,共計向程某提交100余名申請人的相關辦證資料。程某在未按“辦理網約車運輸證應向車輛行駛證登記所在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的規(guī)定核對申請資料一致性且申請人未到現(xiàn)場的情況下通過審核,并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印章,經領導程序性審簽后違規(guī)為104人辦理了網約車運輸證。
其間,程某通過本人及其母親周某的銀行賬戶,陸續(xù)收受唐某好處費共計42.8萬元。
2022年1月至同年2月,重慶市江北區(qū)道路運輸事務中心對網約車運輸證辦理開展自查,程某主動向所在單位交代了受賄事實,并按要求將收取的42.8萬元陸續(xù)退還給唐某。2022年2月底,程某從重慶市江北區(qū)道路運輸事務中心離職。之后,唐某將其中37.9萬元陸續(xù)退還給相關辦證人員。
2024年7月8日,被告人程某經監(jiān)察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監(jiān)察機關交代上述犯罪事實。2024年7月15日,重慶市江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決定對本案立案調查。程某到案后仍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fā)后,唐某退出涉案款項4.9萬元(該款為唐某自行墊付給程某的好處費,暫存于重慶市江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指定賬戶)。
江北區(qū)法院認為,被告人程某系經派遣至事業(yè)單位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共計42萬余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處罰。
鑒于被告人程某經電話通知后主動到監(jiān)察機關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在提起公訴前真誠悔罪,按所在單位要求退出受賄所得,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案涉期間,程某多次收受賄賂共計42萬余元,數(shù)額巨大,涉及100余名網約車駕駛員,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根據(jù)本案案情,不宜對其適用緩刑。
2025年4月11日,江北區(qū)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程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被告人程某受賄所得的42.8萬元予以追繳。
勞務派遣人員也可構成受賄犯罪
一審宣判后,程某不服,上訴至重慶市一中院。
程某的辯護人提出,程某系勞務派遣人員,沒有正式編制,其從事的工作崗位僅具有勞務性,而非從事公務,應該以非國家工作人員論處;程某主動向其工作單位投案,在未被辦案機關發(fā)覺前自首,應大幅度減輕處罰;程某主觀惡性極小,悔罪態(tài)度較好,行為對法益的侵害相對較小,已經退出全部違法所得,自愿認罪認罰,請求對其適用緩刑。
二審查明的基本事實和證據(jù)與一審相同,法院予以確認。此外,二審期間程某親屬代其繳納罰金10萬元。
重慶市一中院認為,上訴人程某身為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42.8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針對辯護人的意見,重慶市一中院認為,本案中如果對程某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處,應當適用刑法中關于受賄罪的規(guī)定,如果不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處,則應適用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相關規(guī)定。在賄賂案件中,對行為人是否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處,認定標準包括編制和從事公務。行為人具有行政編制或者事業(yè)編制,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如果行為人不具有編制,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受委托從事公務,仍應當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處。有編制,必為國家工作人員。無編制,有可能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處,條件為其從事公務。從事公務通常包括管理公共事務、管理國有資產和管理社會公共事業(yè)。其中管理公共事務包括在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軍事等機關中,通過行使權力對事務進行管理。
上訴人程某系勞務派遣人員,沒有編制,但是其受國家機關委托,對群眾提交的申請辦理網約車許可證的材料真實性進行審查,并注明是否與原件一致,構成行政審批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實際管理公共事務,是從事公務,而非勞務性工作。程某在此過程中收受賄賂,應當以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論處。辯護人關于程某不具有編制,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論處的意見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不予采納。
綜合考慮程某犯罪的事實,社會危害程度,人身危險性,程某在其罪行被發(fā)覺前自首,自愿認罪認罰,清退全部違法所得,主動繳納罰金,確有悔改表現(xiàn),無再犯罪的可能性,重慶市一中院決定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2025年7月5日,重慶市一中院作出二審判決,將實刑改為緩刑,程某最終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程某受賄所得的42.8萬元予以追繳。(澎湃新聞記者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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