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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3日,上海亞通股份(維權)有限公司(簡稱:亞通股份,代碼:600692)發(fā)布《關于收到上海證監(jiān)局行政監(jiān)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經中國證監(jiān)會上海監(jiān)管局查明,亞通股份存在以下違規(guī)事項:一是2023年4月17日,上海華盛建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盛建設”)通過公開招投標中標亞通股份控股子公司上海長鴻興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崇明區(qū)長興鎮(zhèn)G9CM-0401單元38-07地塊保障房建設項目的樁基工程(以下簡稱“長興樁基工程”)。2023年4月20日,亞通股份全資子公司上海環(huán)島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混凝土公司”)與華盛建設簽署《產品買賣合同》和《補充說明》,約定由混凝土公司向華盛建設提供長興樁基工程所需的“建華牌”和“三和牌”混凝土管樁,并提供管樁焊接等服務。2023年4月23日,混凝土公司分別與三和(江蘇)供應鏈有限公司和建華建材科技(江蘇)有限公司簽訂購樁合同,約定所購管樁直接運送到長興樁基工程所在地。亞通股份合并層面確認了混凝土公司向華盛建設提供管樁及附加服務產生的收入,合計60,491,097.45元,因亞通股份未在報告期內讓渡管樁控制權,該收入確認不符合規(guī)定,導致公司2023年年報披露的收入不準確。二是2023年,混凝土公司及亞通股份其他子公司共同向華盛建設提供安裝、焊接等管樁銷售附加服務。根據樁基工程施工日記記載,施工周期為3個月。但亞通股份核算了4個月的人工成本,對管樁銷售附加服務相關人工成本歸集不準確,導致公司2023年年報披露的利潤總額不準確。三是亞通股份在2021年至2023年年報中披露前五名客戶銷售額占年度銷售總額比例時,沒有將屬于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戶視為同一客戶合并列示,不符合規(guī)定。
根據《民法典》、《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jiān)高人員及其中介機構等因虛假陳述等的證券欺詐行為導致證券投資者權益受損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權益受損的證券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由于亞通股份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被中國證監(jiān)會行政監(jiān)管,為維護證券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漢聯(lián)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向曾經購買過亞通股份的證券投資者展開訴訟代理征集,代理投資者索賠訴訟,權益受損的證券投資者可以向前述律師進行索賠登記。(宋一欣律師專欄)
宋一欣律師認為,亞通股份案的索賠條件為: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7月22日期間買入亞通股份股票或債券等證券市場公開發(fā)行產品,并在2025年7月23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xù)持有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辦理索賠登記。(亞通股份維權入口)
★(律師對本案的提示與說明)
1.上述提示的索賠條件僅供參考,不涉及投資者任何證券投資決策和證券買賣建議。索賠的最終條件將根據中國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的結論進一步調整,并以相關法院最終生效的判決所認定的法律時點、賠付對象、賠付范圍、賠付標準、會計計算方式為準。
2.以行政處罰決定為特征的前置條件取消后,投資者雖然可以直接訴訟,但由于調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調查通知或行政監(jiān)管措施決定作為直接訴訟的依據起訴存在敗訴的風險,所以,我作為專業(yè)律師提示投資者:行政處罰決定仍然應當作為提起訴訟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擬提起的民事侵權訴訟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與否,都不影響民事索賠侵權訴訟的進程,但有可能會影響訴訟的進度。而進入破產程序(包括重整、預重整或清算),則影響訴訟進度的可能會較大。如發(fā)生代表人訴訟,您可以選擇參加或不參加、加入或退出。
4.投資者索賠登記或預登記應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證》復印件。(2)《證券賬戶開戶信息確認單》原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yè)部印章)。(3)從首次買入該股票/債券/權證等至今的《證券交易記錄流水》原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yè)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漢聯(lián)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的觀點。宋一欣律師,1992年起律師執(zhí)業(yè),現(xiàn)為上海漢聯(lián)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服務領域主要包括資本市場、證券市場、金融市場的法律服務及投資者/金融消費者權益維護。執(zhí)業(yè)至今,為10000余件/起證券訴訟事務或股東糾紛事務提供過法律服務。編著有《證券法原理與實務》、《證券民事賠償實務手冊》、《股市維權》、《中國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司法裁判文書匯編》、《董事責任保險與投資者權益保護》等書籍。執(zhí)業(yè)證號: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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