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這段時間,全國多地遭遇暴雨,如果職場人上下班途中被洪水沖走并傷亡,算工傷嗎?
一職工就不幸遇上此事,家屬與人社局的官司一路打到高院,法院最終會怎么判?
01
晚上十點上班被洪水沖走
水位下降才發(fā)現遺體
紀某為河南某市某工廠員工。
2021年7月21日19時30分左右,河南某市天降暴雨。21時左右,某鎮(zhèn)某村防汛工作人員在某路與某路交叉口往南過橋后200米處拉出警戒線,并設卡勸返行人和車輛。
22時左右,現場人員發(fā)現紀某從南向北駕駛電動自行車至某路口,防汛工作人員呼喊阻止其通過,并派鏟車上前救援,但水流太猛,救援未果,現場人員看到紀某被水沖走。水位下降后,紀某的遺體被發(fā)現。
不幸發(fā)生后,工廠為紀某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02
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
人社局認為——
■該路段已由專人阻止,不得通行,紀某作為成年人,應當認識到自己將要通行的路段已無法通行,其本人對自身受到的事故傷害應當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
■其次,即使認為紀某是受到交通事故傷害,其在該次交通事故中也應當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紀某應當意識到進入洪水有巨大的危險,其在防汛工作人員呼喊阻止其通過的情形下仍繼續(xù)前進,其本人應當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紀某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03
法院判決:應認定為工傷
人社局要求再審
紀某家屬不服。
紀某家屬認為,紀某因工作途中受到的傷害應認定為工傷,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是交通意外事故。紀某在上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其無違法行為,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也無過錯,本人無責任或次要責任,不具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不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由于暴雨造成路面大面積積水,有關責任方沒有設置危險標志也未派人看守,天還一片漆黑,紀某為廠里的利益冒著生命危險去上班不幸發(fā)生意外交通事故應認定為工傷。
隨后,紀某家屬提起訴訟,要求認定為工傷。對此,法院判決:是交通事故且非職工主責,應認定為工傷
一審、二審均認為人社局出具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主要依據不足,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責令人社局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但人社局不服,向高院提起再審申請。
04
法院駁回人社局的再審申請
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對紀某系在上班途中因遭遇洪水意外死亡的事實均無異議。
1、關于紀某的死亡是否系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問題。
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載明,紀某系駕駛二輪電動自行車行至某市某路與某街路口時,因天降暴雨路面過水較深,發(fā)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因天降大雨導致路面過水較深致被洪水沖走亦是一種意外,故紀某在上班途中駕駛電動車被洪水沖走意外死亡,符合交通事故構成要件,人社局辯稱本案事故發(fā)生時紀某面對的是洪水而非道路,其進入洪水中受到傷害不屬于交通事故的主張不能成立。
2、關于紀某對該次交通事故是否負主要責任的問題。
人社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事故的發(fā)生系由于紀某本人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造成,亦不能證明紀某具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況且在當時夜間天降暴雨的情況下,紀某對前方路況難以作出準確判斷,在此情況下無法苛責當事人準確快速作出反應,人社局認為紀某應當對危險有充分認識、受到傷害有其自身主動性,故其本人應當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的主張不能成立。
因此,人社局作出的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主要依據不足,原審法院判決撤銷本案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責令人社局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并無不當。
綜上,裁定如下:駁回人社局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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