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萬網紅小英被曝要離婚,其老公稱「她一天花 10 萬,自己和孩子只是她賺錢的流量」,具體是怎么回事?
小李等5個小伙伴在小區(qū)樓下玩耍,撿到白酒外包裝盒后,乘電梯到30樓扔下。下樓后,碰到葉某航、李某豪、李某軒三個孩子的圍堵,葉某航稱“眼睛被掉下來的物品打傷了”,小李等5個伙伴都不承認。當小李的伙伴們都跑回家后,三人圍住小李不讓其回家。小李母親來電時,小李情緒很激動地跟媽媽說自己是被冤枉的。在三人持續(xù)圍堵、推搡、拉拽下,小李哭喊著說自己是冤枉的要跳樓,隨后跑到16樓的連廊跳下身亡……
事后,小李父母將小區(qū)物業(yè)、開發(fā)商及葉某航等三人訴至法院,索賠89萬余元。8月4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法院認為,引發(fā)本案的起因是小李等人的高空拋物行為,李某豪等三人對小李的圍堵、推搡、拉拽的爭執(zhí)行為是直接原因,物業(yè)公司疏于管理且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間接原因。物業(yè)公司承擔事故30%的責任,賠償26萬余元;李某豪、葉某航、李某軒承擔事故40%的責任,共賠償34萬余元。
法院作出判決,圖為法槌示意圖(圖據圖蟲創(chuàng)意)
小區(qū)內高空拋物引發(fā)糾紛
7歲男孩從16樓跳下墜亡
一審法院認定,2024年3月23日17時許,小李等5人在某小區(qū)樓下玩耍,撿到白酒的外包裝盒和底座,乘坐電梯至3號樓30樓位置,往下扔白酒外包裝盒和底座,因葉某航稱自己眼睛被掉下的物品打到,李某豪、李某軒、葉某航與小李等人引發(fā)爭執(zhí),后李某豪、李某軒跑去小區(qū)門口將該高空拋物的行為向案涉小區(qū)門口的保安報告。其間,小李與其母親有過電話通話,18時18分左右小李進入案涉小區(qū)2號樓,乘坐電梯至16樓,爬上走廊中間護欄外,未聽其母親勸阻墜亡。
2024年3月24日,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刑警詢問某分公司工作人員,其陳述2024年3月23日18時許,其在大門崗上班,有孩子過來告訴,有人從樓上扔啤酒瓶子,因其要負責給人和車開門走不開,其說通知巡邏崗,但還未通知,報告扔東西的孩子又跑來說有人跳樓了,其立即打電話告知領導。2024年3月26日,警方作出《非正常死亡通知書》,經法醫(yī)鑒定,死者小李系非正常死亡。另查明,事發(fā)小區(qū)由某甲公司開發(fā)建設,某分公司系案涉小區(qū)物業(yè)管理公司,系被告某乙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事發(fā)時,小李已滿7周歲,是一年級學生,有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理解能力,對風險也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在發(fā)生糾紛后并未求助其父母及小區(qū)物業(yè)人員,而是爬上走廊中間護欄,其自身應承擔相應責任。小李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應充分履行監(jiān)護責任,在孩子外出期間未及時對孩子動向予以關注,未盡到監(jiān)護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豪等三人不承擔責任。某甲公司設計建造的消防通道符合建設規(guī)范并通過驗收,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某分公司作為事發(fā)小區(qū)的物業(yè)經營者,對事發(fā)樓層的物業(yè)管理存在安全保障義務不到位之處,且在有人報告高空拋物的情況下,仍不能及時進行處理存在過錯,與小李墜亡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其無獨立資質,故應由某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某乙公司承擔40%責任,賠償小李父母35.9余萬元。
曾遭3人圍堵、推搡、拉拽
男孩接到母親電話哭喊自己被冤枉
一審判決后,小李父母和某乙公司上訴。二審法院查明,案發(fā)當天17時許,小李等5個伙伴在小區(qū)3號樓下,撿到白酒的外包裝盒,乘3號樓電梯至30樓,往下扔白酒的外包裝盒。下樓后碰到葉某航、李某豪、李某軒的圍堵,葉某航稱眼睛被掉下來的物品打傷了,要求小李等5個伙伴道歉并賠償。
圖為高空拋物示意圖(圖文無關)
小李等5個伙伴都不承認,葉某航、李某豪推搡并拉著小李說要給保安和小李的母親反映。其間,小李的伙伴們都跑回家了,葉某航、李某豪、李某軒圍住小李不讓回家;小李的媽媽打來了電話,小李情緒很激動地跟他的媽媽說自己是冤枉的,李某豪接過電話對小李的媽媽說,小李扔東西砸到了葉某航的眼睛。
二審法院查明,在葉某航、李某豪、李某軒的持續(xù)圍堵、推搡、拉拽下,小李哭喊著說自己是冤枉的要跳樓,隨后小李跑進了2號樓從16樓的連廊上跳了下來,小李的媽媽接完電話下樓,看到小李從樓上跳了下來。在葉某航、李某豪、李某軒圍堵小李等五個伙伴時,李某豪、李某軒向保安進行了反映并要求處理,從小李遭圍堵至跳樓持續(xù)了大約15分鐘。一審法院認定的其他基本事實清楚,法院予以確認。
物業(yè)公司擔責30%,賠償26萬余元
3名孩子擔責40%,共賠償34萬余元
二審法院認為,引發(fā)本案的起因是小李等的高空拋物行為,李某豪、葉某航、李某軒對小李的圍堵、推搡、拉拽的爭執(zhí)行為是直接原因,某分公司疏于管理且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間接原因。
經查,拋物和發(fā)生事故進出樓太隨意,門禁設置如同擺設,拋物和發(fā)生事故的地方都是消防連廊,平時就有小朋友翻越消防連廊,某乙公司對門禁和消防連廊的管理不到位;在接到反映問題并要求處理時,效率不高,反應不及時,且警示標語缺失,協(xié)助宣傳不到位,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鑒于上述原因,某乙公司應承擔未履行義務的相應責任,酌定承擔事故30%的責任,即260438.1元。某分公司系某乙公司的分支機構,小李父母既可以主張某乙公司承擔責任,亦可以主張某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財產承擔責任。故小李父母主張某乙公司承擔責任于法有據。
圖為消防連廊示意圖(圖文無關)
經查,雖然引發(fā)本案的起因是小李等的高空拋物行為,但是李某豪、葉某航、李某軒在人數(shù)、年齡、身高、體型、力量等方面大于小李,其圍堵、推搡、拉拽行為使小李產生恐懼害怕心理,對高空拋物認知擴大的說教和恐嚇,也使小李產生了自責心理,多方面心理因素的疊加,造成了情緒的崩潰,李某豪、葉某航、李某軒的行為有過錯,酌定承擔事故40%的責任。李某豪、李某軒各自承擔10%的責任,即86812.7元;葉某航承擔20%的責任,即173625.4元。
李某軒,男,2014年1月出生;葉某航,男,2013年11月出生;李某豪,男,2015年12月出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賠償。李某豪、李某軒、葉某航應先以其本人財產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其監(jiān)護人賠償。
最終,法院二審判決,變更一審判決為某分公司賠償小李父母260438.1元,某分公司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的部分由某乙公司承擔;李某豪父母、李某軒父母各自賠償小李父母86812.7元,該賠償款從李某豪、李某軒的個人財產中先行支付,不足部分,由父母賠償;葉某航父母賠償小李父母173625.4元,該賠償款從葉某航的個人財產中先行支付,不足部分,由父母賠償。
紅星新聞記者江龍
編輯楊珒責編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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