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思香
7月22日,某網紅歌手稱歌曲《年輪》的原唱不是汪蘇瀧,該話題登上熱搜榜,引發(fā)爭議。涉事歌手張碧晨和汪蘇瀧的相關賬號均先后發(fā)表聲明回應此事。
張碧晨工作室發(fā)表聲明稱,2015年6月15日,張碧晨演唱的《年輪》作為電視劇《花千骨》插曲率先上線,是該歌曲最早正式發(fā)布的錄音版本,也是劇中唯一使用的演唱版本;而男聲版本于6月30日以單曲形式上架,時間明顯更晚。此外,工作室還貼出了相關證明材料和時間線。汪蘇瀧方賬號則發(fā)文稱,作為創(chuàng)作者,尊重所有合作方及音樂生長規(guī)則,希望讓關注回歸音樂本身。在《年輪》發(fā)行十年之際,決定收回其授權,暫不授權該作品進行任何演唱。
據悉,《年輪》的作詞、作曲、編曲作者都是汪蘇瀧。近日,有網友發(fā)現(xiàn)某音樂平臺移除了張碧晨版《年輪》的“原唱”標簽,也有音樂平臺曾長期標注張碧晨與汪蘇瀧為“雙原唱”。
那么,目前法律上對“原唱”有明確的概念界定嗎?汪蘇瀧宣布收回《年輪》授權,其他歌手還能否繼續(xù)演唱?音樂平臺對《年輪》的原唱標注行為,在法律上具有怎樣的效力?本期【你問我答】由《法治日報》律師專家?guī)斐蓡T、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馬麗紅進行解讀。
問:法律上對“原唱”有明確的概念界定嗎?如何認定“原唱”?
答:在現(xiàn)行法律體系中,“原唱”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我國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并未對其作出明確的概念界定。不過從行業(yè)習慣和公眾認知來看,原唱通常指首次公開發(fā)表演唱某一音樂作品的歌手。
若歌手首次演唱的版本通過合法渠道(如唱片發(fā)行、公開演出等)向公眾傳播,且該版本具有獨創(chuàng)性(如獨特的演繹風格),可認定為原唱。同時,原唱行為需以合法授權為前提,未經授權的首次演唱不必然取得法律認可的原唱地位。
音樂產業(yè)中,“原唱”常與“首唱”混淆,但法律更關注權利歸屬而非時間先后。以《年輪》為例,張碧晨的版本于2015年6月15日作為《花千骨》插曲首發(fā),早于汪蘇瀧男聲版的6月30日上線。但僅依據首次公開發(fā)表演唱時間認定原唱并不全面,在一些情況下,詞曲作者本身作為歌手參與演唱,且從創(chuàng)作伊始便規(guī)劃了不同版本演唱,像汪蘇瀧既是《年輪》的詞曲創(chuàng)作者,又演唱了男聲版本,并且有證據表明項目初期就明確了男女版本同時存在,此時認定“雙原唱”也具有合理性。
若涉及訴訟等法律情形,判定原唱需綜合多方面證據,如首發(fā)證明、版權登記、合同約定以及創(chuàng)作背景資料等。簡言之,原唱的認定需結合授權合法性、首次公開發(fā)表及行業(yè)共識,不能僅以時間順序為準。
問:從法律角度,汪蘇瀧宣布收回《年輪》授權的行為是否有效?其他歌手還能否繼續(xù)演唱?
答:汪蘇瀧作為《年輪》的詞曲創(chuàng)作者,依法享有該作品的多項核心著作權,如復制權、發(fā)行權、表演權等。根據著作權法規(guī)定,著作權人有權決定作品的使用方式,包括授權他人使用以及收回授權。所以汪蘇瀧宣布收回《年輪》授權的行為在法律上是有效的。這一收回授權的決定意味著,其他歌手在未重新獲得汪蘇瀧授權的情況下,不能繼續(xù)將演唱《年輪》用于商業(yè)演出或其他受著作權法規(guī)制的公開表演活動,否則將構成對汪蘇瀧著作權中表演權等權利的侵犯。
對于已獲得授權的演唱者或相關方,若授權合同明確約定了授權期限等條件,在期限內汪蘇瀧提前收回授權,可能涉及違約;若合同已到期或本身存在可使汪蘇瀧依法提前收回授權的情形(如對方違反授權約定等),則汪蘇瀧收回授權無需承擔違約責任,而已獲授權方后續(xù)不能再依據原授權繼續(xù)使用該作品。
問:音樂平臺曾對《年輪》的原唱標注出現(xiàn)變動,這種標注行為在法律上具有怎樣的效力?如果平臺標注錯誤,導致公眾對原唱產生誤解,平臺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答:音樂平臺對歌曲原唱的標注本身并不具有直接創(chuàng)設或變更法律權利義務的效力,它更多是一種信息呈現(xiàn)和引導。平臺標注原唱是為了向用戶準確傳達歌曲相關信息,幫助用戶更好識別和理解作品。但這種標注應當基于客觀事實。
若平臺標注錯誤,導致公眾對原唱產生誤解,在一定情形下平臺可能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若錯誤標注導致原唱者名譽或商業(yè)利益受損(如粉絲混淆、商業(yè)合作流失),原唱者可主張民事侵權(如名譽權、表演者權侵權);平臺需承擔更正、賠償等責任。若平臺未盡合理審查義務(如未核實權屬證明),可能被認定為“明知或應知”錯誤而加重責任。
具體而言,如果平臺明知標注錯誤卻未及時更正,或者對標注內容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而該錯誤標注行為致使著作權人的署名權等權利受到損害,或對表演者的表演者身份表明等權利造成侵害,平臺可能構成對著作權人或表演者權利的間接侵權,需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問:如果網絡上有未經授權的翻唱、改編等侵犯《年輪》著作權或表演者權的行為,音樂平臺是否需要承擔監(jiān)管責任?
答:在網絡環(huán)境下,音樂平臺對于網絡用戶上傳內容一般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和合理的監(jiān)管責任,但并非對所有侵權行為承擔嚴格責任。
對于網絡上未經授權的翻唱、改編等侵犯《年輪》著作權或表演者權的行為,若平臺明知存在侵權行為卻不采取措施,或者根據一般理性判斷應當知道侵權行為存在(如特定作品侵權情況大量出現(xiàn)、侵權行為明顯等)而未加以制止,平臺可能要承擔與自身過錯相應的侵權責任。當平臺接到權利人關于《年輪》侵權行為的通知后,根據“避風港原則”,平臺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來制止侵權行為,如刪除侵權翻唱、改編作品的鏈接,斷開相關傳播渠道,防止侵權內容進一步擴散;對于反復實施侵權行為的用戶,平臺還可采取限制其上傳、下載等措施。
同時,平臺應將通知內容轉達給上傳侵權內容的網絡用戶,并在必要時協(xié)助權利人進行維權。建議平臺建立版權過濾機制(如音頻指紋識別),對反復侵權用戶采取限制上傳、封號等措施,否則可能被認定未盡合理注意義務。
本報記者朱嬋嬋
來源:紅網
作者:宋樂男
編輯:登又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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